在职员工提离职,直属领导“不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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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双向的选择,不管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都要办理离职。具体流程如下: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提前三十天申请,试用期员工只需提前3天申请;

员工离职手续:主要是需要员工办理离职申请单的逐项审批、办理员工离职物品交接表、办理员工结算申请表、拿到离职证明;

办理完离职证明需要拿回自己的相关材料,比如离职证明材料、公积金卡等等;

关于补偿与失业金:如果是公司辞退自己,在结算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偿,失业金需要自己主动去人社部门办理;

基本上就是这样子的一套流程,今天主要讲提了离职之后,直属领导或公司不批准要怎么做呢?

01

提出离职申请.

首先《劳动法》规定,正式员工在合同没有结束前,提出离职只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或HRM系统的申请,来通知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即可);

02

办理离职手续.

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通常是以提出申请之日到正式离职日。主要的手续是:离职申请单的逐项审批、办理员工离职物品交接表、办理员工结算申请表。

提出离职之后,HR会主动约见,填写约见表等等,然后就签字,到直属领导那里审核,批了的话,就继续往下走流程,员工的层级不同,离职单往下走的层级也不同,一般情况下,至少往下走2层(主要防止直接领导对下属不好,因此一般员工会跑到分管领导处),这个部门走完之后,最后再回到人事部门这里,确认流程走完。

这个时候直属领导不同意走流程的话,要怎么做呢。

03

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用人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在8月份的时候,为广州南沙某家电企业寻找一位候选人时的一个案例,来做讲述。候选人同下家公司确认好OFFER之后,就回到原公司继续办理离职手续,候选人在七月份的时候已经提出离职了,奈何直属领导不批准,以各种理由,像加薪、升职等来挽留候选人,人选自知晋升通道是不明朗的,所以坚定要走,但又不想撕破脸皮,就有点不上不下,直到找到下家,才坚定了信念,重新再提离职,直属领导是分管人事和采购两个部门,一直跟候选人做思想工作,后面我向候选人支了一招,个人对企业的解除劳动申明,来规避风险,后面人选也顺利走完流程,到新企业报到。

工作是属于双向的选择,职场上没有绝对的忠诚,希望看到这边文章的朋友,在离职时,懂得去规避一些风险,保障好自身的权益,那就皆大欢喜了。